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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囱美化工程有关人员的安全责任,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设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班长、施工工人、安全管理人员等。 (2)制定各级、各部门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办法,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考核,并记录考核结果和执行情况。 (3)烟囱美化总分包的安全生产责任。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的实施,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负责,并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4)烟囱美化的主要工作类型应当有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般应包括砌体、掺灰、混凝土、木制品、钢筋、机械、电焊、起重、信号指挥、塔式起重机、货架、管道、油漆等,并单独补充,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列为日常安全活动和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并应悬挂在操作岗位前。 (5)烟囱美化施工现场,应当根据工程规模配备专职(兼职)安全人员,以建设项目为例,施工面积小于一万米的建筑工地可以配备至少一名专职工作人员,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施工现场配备两、三名专职人员,并按照由不同专业组成的安全管理队伍,对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综合监督管理。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主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综合监督管理。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交通、水利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5)县级以上部门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纠正违反施工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责令立即消除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并可以重大隐患责令暂停施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委托建设项目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